明確規定視為超生情形
原《深圳經濟特區計劃生育管理辦法》至今已經施行了18年,已經難以適應新形勢的需求。而2008年修訂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由于沒辦法具化到各地市,在實行過程中也遇到了許多新的熱點難點問題。基于此背景,《深圳計生條例草案》應運而生。
在深圳本次起草的條例中,對于晚育夫妻將給予相對于過去更多的獎勵措施。《條例草案》在國家、省現有優待獎勵政策的基礎上,擴大了關愛范圍,將晚育假由《省條例》原定的15天增加到30天,男方的看護假也將由現在的10天增加到15天。
而超生的定義究竟如何,長期以來一直未有一個明確的定義。目前,《省條例》中雖然規定了可以再生育的條件,但對何為超生未給出明確的定義。對此,《條例草案》首次明確了超生的含義與界定原則。即超出生育政策規定的準許生育子女胎數的違法生育行為;同時,《條例草案》中還明確規定了視為超生的情形。其中,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以及有配偶一方與他人生育子女的均將被視為超生行為。
社會撫養費將全市統一
目前,根據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超生人員將被征收社會撫養費,也就是俗稱的“超生罰款”。按照國務院的辦法,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為超生行為發生地的征收標準。
深圳市政府的相關報告認為,目前,不僅深圳與外地的標準不同,深圳市不同區的征收標準也不同。深圳部分居民超生后,為了少繳社會撫養費,故意到征收標準相對較低的寶安、龍崗等區接受處理。為此,《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了深圳實行統一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以堵塞該漏洞。
此外,《條例草案》還對超生子女的入戶問題進行了立法規范。2006年起深圳開始實行入戶審查計劃生育證明的規定,要求政策外生育的須在計生部門征收社會撫養費后方可辦理入戶,此舉使深圳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率從2007年的64.5%提高到2009年的94.1%.在條例中,該規定被以立法形式明確,并設立專章進行規定。
社會撫養費根據收入定
根據條例,統一之后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因情形不同而有所區別。其中,超生一個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征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對每個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數位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個子女,且未按規定補辦手續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征基數的一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本市戶籍人口社會撫養費以超生行為發生時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征收計征基數。
按國家統計局深圳調查隊的數據顯示,2011年,深圳市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6505元。按照《條例草案》的標準,今年超生一個子女的行為將要繳納219030元的社會撫養費。而如果按照最高六倍計算,這個數字將是438060元。值得注意的是,這是繳納社會撫養費的最低標準,按照條例規定,被征收人上年度實際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出部分按照超出部分的兩倍加征社會撫養費。這也意味著,收入越高,所要繳納的社會撫養費額度將越高。
流動人口違規也要罰
深圳市政府的報告中提出,性別比的失衡反映出深圳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下稱“兩非”)行為較為嚴重。對于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的機構,將由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實施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機構,由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處以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責任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草案》除了對戶籍人口的違法違規行為采取了諸多處罰措施外,對于流動人口的違規行為也將被處罰。對于流動人口未辦理生育登記的,將由現居住地區人口計生部門處以五百元罰款處罰。流動人口未辦理驗證備案手續的,將被處以兩千元罰款。
■焦點
1
租客超生或罰房東2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草案》中規定,出租屋業主如果將房屋出租給轄區街道人口計生工作機構認定的超生人員的,將由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處以二千元罰款。該條款在人大審議過程中,存在巨大爭議。市人大常委會認為該規定仍需斟酌。
市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副主任羅敏在報告中提出,出租屋業主或出租屋管理人不可能亦無義務掌握超生人員信息,同時,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尤其公民只是協助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二是出租屋業主或出租屋管理人與轄區街道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簽訂的《出租屋流動人口綜合管理責任書》形成的是合同關系,若違反合同承擔的是民事責任而不是行政責任。此外,根據《憲法》規定,居住權乃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政府應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即使公民違反了計劃生育政策亦不宜剝奪其居住權。
引發爭議的還包括未婚生育且未按規定補辦手續的,此類行為將被視為超生。對此,羅敏在報告中提出,在規定的時間內有可能發生意外事件,如因男方死亡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女方因此意外事件且在無過錯的情況下被征收社會撫養費顯然不公平。
2
獨生子女保健費維持15元
在本次《條例草案》的獎勵條款中,獨生子女家庭比較關注的獨生子女保健費仍然為每月15元的標準。
《條例草案》中規定,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14周歲止,每月由父母所在單位分別發給15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統籌解決。但是,在條例送審前,有觀點就對此標準偏低的問題提出了質疑。認為,隨著物價指數的上漲,30元每月的標準已經跟不上形勢的需要。目前,上海、蘇州等地已經將保健費標準提高至每人每月30元。對此,市衛人委認為,深圳非國有企業高達99.9%,相當一部分非國有企業員工領不到獨生子女保健費,若提高標準易使得信訪事件增多。該標準因此未作改動。
在發放年限上,目前北京規定將保健費發放至18周歲,上海規定發放至16歲,但深圳仍然保留了14歲的規定。在發放模式上,《條例草案》規定有工作單位的由獨生子女父母單位發放,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統籌解決。